青岛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依据《青岛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中共青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 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统一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
第三条 考核范围
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解决本单位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方面的情况。
(四)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情况。
(六)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终检查。
(一)日常检查。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针对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不定期随机进行的风险防范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校党委的要求和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
(三)年终检查。考核工作组年终时通过查阅各单位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的检查。
考核工作组结合上述多种检查结果,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工作组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年终检查的情况,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责令其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检查,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