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纪委监委关于干部外出请假的有关要求,加强学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假的管理,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特制定青岛大学纪检监察干部请假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即离开青岛市范围),或因私虽未离开青岛市范围,但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情形。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均需提前填写《青岛大学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请假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逢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不能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的,需事先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事后补交书面材料。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获批情况,均须第一时间报综合处备案。
第四条 副书记请假由书记审批;其他干部请假离开青岛市范围或请假时间在2天及以上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其他情况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第五条 请假理由要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虚假理由,不得谎报、瞒报外出目的地和行程。
第六条 对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要及时说明理由并按原程序再次审批。
第七条 请假返岗后,需及时销假,同时报综合处备案。
第八条 综合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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