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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高校老师套取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被处理!(二)

发布日期:2026-01-13    作者:     来源: 清廉杭师大微信公众号    点击:

案例四


    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五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六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