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走出国门,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提出把“一带一路”建设成廉洁之路。这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共鸣和认真思考。这促使我们思考在拓展境外投资经营的同时,也要把“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机制拓展到国外。“一带一路”这个惠及各国、造福人类的伟大工程,决不允许有任何贪腐行为玷污它、毁坏它的形象。
反腐败工作走出国门是从追逃开始的。过去一些年,一些贪官在侵吞国家巨额资财的同时,也为自己寻求庇护所,为逃避法律惩处,一些人走上了逃亡海外的不归路。十八大以来,在深入反腐的过程中,我们启动了“天网”行动,展开海外追逃追赃行动,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展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外逃贪官纷纷被遣返回国,贪官外逃数量逐年锐减,从近百人到2016年的19人,跨国反贪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带一路”是我们与各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在经贸、金融、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建设。在此背景下,我们开展反贪工作面也就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以往国际交往或跨国经贸中的贪腐现象并不少见,有些跨国合作项目中出现权钱交易、利益交换、向当地官员行贿、工程回扣、资产转移等腐败行为,而很多参与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在外访和洽谈项目过程中,接受吃请、红包、礼品等也已成为一种不良风气。有些海外工程曾有“启动一个项目,倒下一批官员”的说法,而有的跨国公司公关部更被戏称为“行贿部”。这些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已构成贪污、行贿受贿等犯罪。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过程加快,上述现象有增长蔓延势头,如何防范上述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过去一些年,国际社会对经济、文化交往中存在的贪腐犯罪给予了高度关注,也通过一些规则文件加以约束,比如大家最熟悉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外还有针对商业贿赂问题的《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1996)、《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1997)、《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1997)、《北京反腐败宣言》(2014)、《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2016)等决议。除这些国际性文件和决议,很多国家也都出台过相应规定,如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澳大利亚的《刑法典修正案(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俄罗斯的《反腐败法》(2008)等。这些决议的通过,都显示出国际社会对打击国际经济交往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决心。
假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了贪腐问题,将给我们带来巨大危害,如果这类问题得不到根治,必会使本来惠及各国人民的项目成为了少数贪官捞取好处的平台,也会使“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合作受阻,甚至被破坏和阻断。当下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如何能使清新清明的环境不会变得乌烟瘴气,不会因贪腐问题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性,如何更好守护我国政府、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这将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要使反腐败工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助力和守护作用,需要突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境外组织机构的党的领导和党组织建设工作。近些年来,随着赴境外投资企业和国际合作事项的增多,出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加。但由于组织分散、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给这些出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正常的党组织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出现了在境外党的领导和组织生活薄弱、涣散等问题,甚至有些地方党组织建设工作出现空白。在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新形势下,将会有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赴境外工作,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党的建设上的弱化,会为加强廉洁教育和开展反腐败工作带来困难,所以加强境外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就显得更为急迫和必要。党的领导是我们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反腐败工作从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弱化甚至脱离党的领导将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要认真研究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新形势下,境外单位和个人中党建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党建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延伸到国外,把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落实到国外。
二是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投资建设合作国家的腐败风险评估。在“一带一路”建设进行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千差万别。仅就廉政层面来说,有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政府机构组织力较弱、行政效率较低、监督系统较弱等原因,属于腐败的易发高发区。在这样环境下开展合作或建设工作就面临着比较高的风险,所以对投资或建设的合作方进行腐败风险评估是必要的。针对由此得出的评估结论,为投资方和建设方提供腐败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腐败对策,可以有效降低或规避投资风险,充分保障投资和建设安全。
三是加强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央企、国企的监管工作。过去,中央纪委和各省纪委对国企的巡视工作中,陆续发现了有些国企领导人把个人私利置于国家公共利益之上,通过营造非法利益输送渠道在国企身上抽血,大量攫取公共资源,这些问题经过有效治理后也都收到很好效果。央企、国企是我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在参与国际交流和建设过程中,合作关系、利益关系将变得更为复杂,监管也将面临更多难题。改革开放30年来,央企、国企赴国外进行项目投资和建设取得不菲成绩,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监管缺失的问题。在当前进一步拓展对外投资、合作建设的大背景下,应在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产品营销、资金设备出入境等方面加强监管和把控。把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有机结合,把国内的监管做法和体系延伸到国外,形成大投资、大建设有大监管覆盖的格局。
四是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逐步确立我国的“引领者”角色。我国参与国际反腐败治理时间较晚,但近些年却较快地参与到国际反腐败治理工作当中来,而且我国在进行反腐败追逃追赃过程中,也不断加强了与世界各国的规则认同、司法协助等合作。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倡导并通过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们将承担更大的反腐败责任,也将有能力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这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意。我们将积极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上努力从“参与者”向“倡导者”和“引领者”角色转变,与世界各国共同推进廉洁世界建设,推进世界文明不断进步。
(作者:青岛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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