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工作动态|机构职能|通知公告|廉政焦点|宣传教育|党纪法规|规章制度|警钟长鸣|反腐倡廉研究中心|青大首页
关于做好“五一”、端午期... 04-28
关于报送庆祝建党100周年有... 04-01
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 进... 12-30
关于严明中秋国庆期间有关... 09-29
关于受理举报形式主义官僚... 07-02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953137


 
警钟长鸣
桂林一校长与财务勾结贪污48万元双双获刑十年
2016-04-06 10:17  

身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的刘某,与该校的财务科科长曾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8.2万元,两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4月11日下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曾某犯贪污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51岁的刘某是桂林市经济管理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现年49岁的曾某是该校的财务科科长。2005年3月8日,曾某以归还福利厂借款的名义,假冒其夫之名,以现金方式从学校领款1.5万元;2006年1月16日,曾某又以还借款的名义从学校转款5万元至福利厂并由其夫取出交给曾某;同年6月27日,曾某又假借还款名义冒充其夫之名从学校领取现金1万元。同年7月、9月,曾某分两次将上述套取的租金7.5万元中的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该款用于修建湖南老家的房屋。剩余2.5万元由曾某个人占有。

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曾某虚构向民政总公司借款的事实,将其收取的租金共计40.7万元以借款的名义分五次存入学校行政帐。福利厂收到该笔款项后,曾某安排其夫将40.7万元陆续取出,分笔存入曾某的个人帐户。至此,经济干校已完全丧失了对该款的控制权。2007年5月左右,刘某在询问曾某后得知上述40.7万元并没有转回经济干校行政帐户。2007年5月25日,曾某从上述公款中支付12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同年12月,曾某又从中支付18.9万元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12月20日,曾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刘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从西校区租金中支付购车款8.58万元、车辆购置税0.7333万元。该车一直由刘某实际占有使用。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曾某身为从事财务监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现金方式收取单位租金后采取虚假入帐、平帐的手段秘密将租金转移出帐后占为己有,为个人购房买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被告人曾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赃款40万元退回学校,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徒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徒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关闭窗口
 
 
 

青岛大学纪检监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