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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海南医学院教务部私拿回扣被判单位受贿
2016-04-06 10:17  

海南医学院教务部(原教务处)在2003年和2004年教材征订工作中,私拿回扣72万余元,并放在自己的小金库中供部门使用。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72万余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1992年开始,海南医学院教务处在教材订购过程中,就在账外暗收教材供应商各种名义回扣款,并将其存放在教务部私设的小金库。2001年5月18日,谢某被任命为教务处处长。2003年、2004年,其代表海南医学院教务部和人民卫生出版社杭州发行站、深圳文山斋图书发展公司签订教材购销协议书的同时,将另签合同约定的教材回扣款作为小金库资金。期间,教务部先后多次收受人民卫生出版社杭州发行站等单位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自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教务部多次从小金库中支出24万余元用于发放教务部人员的加班补助、聚餐费等。2005年5月,余下的46万余元被海南医学院追缴。2007年1月,被告人谢某、牛某(教务部教材科长)分别退回多收的个人补助11700元及39742元。随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对海南医学院及谢某、牛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是单位受贿还是违规所得,成了控辩双方的焦点。海南医学院教务部辩称,单位收取的款项是折扣款,且以合同的形式明示,双方均有记账。收取折扣是合规的,也是按照国家教委有关的文件精神来管理和支配的。收取的款项没有归个人所有,而是作为其单位正常开支及加班补助。省审计厅的审计报告确认该公款私存的款项为“小金库”,海南医学院已将存放的款项全部收缴,对二被告人也分别作出行政处分。其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的主客观特征,顶多只是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而已。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收到该款后,并未告知海南医学院,也未在医学院的业务账上如实入账,而是存放在教务部的“小金库”里,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加班费及其他开支,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情形。

鉴于被告单位收受的回扣多用于购买教材图书等教务部的正常工作开支,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海南医学院教务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72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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