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工作动态|机构职能|通知公告|廉政焦点|宣传教育|党纪法规|规章制度|警钟长鸣|反腐倡廉研究中心|青大首页
关于做好“五一”、端午期... 04-28
关于报送庆祝建党100周年有... 04-01
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 进... 12-30
关于严明中秋国庆期间有关... 09-29
关于受理举报形式主义官僚... 07-02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953137


 
警钟长鸣
内蒙古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获死缓
2016-04-06 10:17  

30日下午,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原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合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购车款、办公厅经费等共8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白志明家中还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猎枪1支。

关闭窗口
 
 
 

青岛大学纪检监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