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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广东增城原副市长受贿逾千万元一审被判无期
2016-04-06 10:17  

因在土地开发中滥用职权投资入股、收取巨额贿赂,广东省增城市原副市长刘荣照28日下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刘荣照在担任增城市新塘镇镇长、增城市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及增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亲属顾恩洪(另案处理)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515万元,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85.9万元,通过顾恩洪以投资入股形式共受贿707.9万元,此外,还收受他人贿赂港币55.6468万元、美元1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澳门币6.06万元。

刘荣照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来自于担任增城市新塘镇镇长期间。2003年1月,刘荣照得知增城市顺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收购土地拟进行商业开发,便向该公司老板钟某权、胡某强提出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该公司对瑶田村80亩地块的收购开发。刘荣照亲自制作了一份《合作开发经营土地的协议》,由顾恩洪与钟某权、胡某强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三方平均出资共同投资征用该土地和经营有关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三方平均分成。

签约后,顾恩洪按照刘荣照的授意将80万元送到顺欣公司。2003年8月,顺欣公司在缴清相关征地费用后,取得了上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全部由钟某权、胡某强私人支付。

2004年9月,刘荣照、顾恩洪在从未参与顺欣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所谓“投资款”从未用于投资经营,且项目尚未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以不愿继续投资要求退股为借口,向顺欣公司索取“退股费”兼投资收益共580万元。

2004年9月至12月,钟某权、胡某强先后以银行划账方式将500万元分十几笔划入了顾恩洪提供的三个私人账户,另以现金形式退还了刘荣照的入股资金80万元给顾恩洪,并将此事告诉了刘荣照。

在随后的几年里,刘荣照复制以往经验,由顾恩洪出面代理,与一些房地产商勾结,在闲置土地整合等项目中“投资入股”。有的项目尚未取得收益,刘荣照却已获取了数十万、上百万元的“红利”。

从2008年到2011年,刘荣照担任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增城市副市长后,多次利用“三旧改造”政策,为房地产商在项目开发中提供帮助。作为回报,多次收取了广州增城市新塘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湛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港币3万元和价值60600元澳门币的欧米茄手表一块,收受广州市港田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湛某佳贿送的价值16468元港币的帝舵牌女装手表一块。

法院认为,刘荣照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决刘荣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继续追缴刘荣照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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