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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焦点
中央纪委研究室撰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2015-09-22 00:00  

中央纪委研究室撰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编者按:近日,中央纪委研究室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撰写了一组解读文章。文章旨在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三次全会精神,敬请关注。

之一:成绩可喜 任务艰巨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全面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强调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这样才能胸怀全局、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一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交出了合格答卷

2013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呈现出鲜明特点。

一是从中央做起,率先垂范,以上带下。中央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之后,中央政治局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抓起,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动全党抓好落实,在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带头把自己摆进去,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认真查摆问题,加强整改落实,发挥了表率作用。

二是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刹歪风,扬正气。全党从改进作风入手,立行立改,积小胜为大胜,提振了正气,震慑了歪风。中央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具体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扭住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不放,着力整治“四风”,抓住每一个时间节点,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等节礼,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并逐条落实,严肃查处、曝光各种违规行为。全年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4521起,处理党员干部3042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通过抓好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

三是“老虎”、“苍蝇”一起打,依靠法治反腐败。2013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0374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1220191件(次)。立案172532件,结案173186件,处分182038人。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有31人,其中8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肃查处和公开审判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中央为此专门发出通报,在全党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鼓舞了士气,增强了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四是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我们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抽查核实工作,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改进信访工作,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认真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作风转变。通过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和权为民所用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

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的现象比较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有的是系统性腐败问题,往往一个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牵出一批案件。

这些现象的存在,原因很多,有党员干部思想蜕变的问题,也有组织上教育、管理、监督、惩治不力,体制机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拦路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绊脚石”。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我们党就会腐化变质,就会失去人民的支持,最终被人民抛弃。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革除弊端、涤荡污浊,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部署了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深化党的作风建设、严厉惩治腐败三个方面的任务,为我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一,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新的五年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体现了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的思想。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这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关键是要抓好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体现到工作中去。各级党委要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各项措施,努力增强整体合力。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惩治腐败作为重要职责,更好地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问题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继续深化党的作风建设。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抓作风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经常抓、长期抓,使之变成常态。要继续倡导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发挥标杆和表率作用,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促使全体党员干部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践行宗旨,正确认识和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制度规定,从长远着想、从小处入手,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第三,严厉惩处一切腐败分子。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从当前反腐败形势看,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惩治这一手一刻也不能放松。要对腐败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有病就马上治,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错误。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金融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要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以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切断腐败分子后路,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之二: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大部署。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对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了深刻阐述,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体制障碍是最大的障碍,机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这些年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但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总结起来,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监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归根到底,这都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突破这个困境,就应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织者、协调者、参与者,是一把永远出鞘的斩腐利剑。纪律检查体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1978年恢复和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来,纪律检查体制经历了从一开始的由同级党委领导,到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级党委为主,再到党的十二大党章确定的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过程。现行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基本符合党情和国情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这种领导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比如,不少地方没有充分认识到纪委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两委”之一,往往把同级纪委当做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纪委书记特别是副书记的职务晋升与否往往由同级党委掌握,很难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有的党委和政府给纪委交办了不少与反腐倡廉建设无关的任务,使其主业不突出、往往疲于奔命,等等。特别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受到牵制的因素就比较多,有的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就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在一口锅里吃饭,监督别人就比较难。对于地方纪委来说,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忌讳也不少,以致在开展执纪监督、查办腐败案件时往往缩手缩脚、瞻前顾后。因此,必须继续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有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为主”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全覆盖”。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从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看,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也发生了腐败案件。这说明权力不论大小,只要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今后,按照所有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必须进一步强化纪委的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各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的,必须把“屁股”坐到纪委位置上来,代表上级纪委行使监督权。各巡视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着力发现领导干部,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同时,还要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规范行使。

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决策也落不到实处,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就能形成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现在,不少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甚至当做纪委一家的事一推了之。这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强化了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更多地承担领导责任,把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和落实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中去,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当然,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绝不是“隔岸观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各级纪委必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责任。现在,一些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就发现有重大问题,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责任追究既是压力,更是动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当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总之,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

之三: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项改革措施都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如果不注意配套和衔接,不注意时序和步骤,也容易产生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漏洞,为一些人提供寻租、搞腐败的机会。当前,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

越是全面深化改革,越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其广泛性、深刻性前所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改革沿着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方向前进,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改革的现实需要。改革与反腐败相辅相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反腐败,在从源头上解决一些部门和领域的腐败问题、不断取得反腐败新成效的同时,改革也在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以往的改革不同,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耦合性要求非常高,对加强各方面改革措施之间的统筹协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适应各领域改革紧密联系、相互交融的特点,把防治腐败与推进全面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时,坚持超前思考,强化顶层设计,注重统筹规划,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环节改革之中,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思想的关键要素之一,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也存在大量比如教育和就业机会不公,住房分配、收入分配差距等不符合公平正义等现象。在这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背后,往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搞特权甚至贪赃枉法、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的不公平,改革就会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形成震慑,又要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保证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大面积腐败现象的迫切要求。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历史经验表明,新旧体制转轨过程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时期,改革的重点领域容易成为腐败现象高发区域。上个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们对可能产生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准备不足,在抓各项改革推进的同时,党风廉政建设一时没有跟上,一度出现了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改革形成了严重冲击。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由于当时没有充分估计到实行价格双轨制可能发生的腐败现象,没有及时拿出有力的应对措施,掌握生活资料审批权的岗位很快成了腐败的高发区。一些地方、组织和个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大肆进行投机诈骗、倒买倒卖、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决不能发生边改革、边腐败的现象,决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课题抓紧抓早,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坚决避免出现大面积、系统性的腐败问题。

各项改革都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随着全面改革深入推进,各个领域都有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机会,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带来一系列新课题。必须切实将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贯穿到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之中,在设计和执行改革方案的同时,对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提前预判、认真研究,及时拿出有力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将预防腐败工作与各项改革同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超前思考,切实将防止问题出现、防治腐败滋生的理念和思路体现到总体布局之中。必须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站在全局的高度科学谋划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要切实强化权力制衡,按照分工负责原则,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积极探索推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要切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制度,让阳光照进权力行使的每一个角落。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各级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抑制寻租机会和消极腐败现象。要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机制,通过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决惩治改革过程中伴生的腐败问题。随着改革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深刻调整,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一些腐败现象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我们必须坚决惩治,决不能掉以轻心。对一些部门和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要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不能养痈遗患。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让每一个干部都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形成强大震慑。对发现的腐败问题,要及时掌握情况,摸清规律,对症下药,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廉洁性问题至关重要。要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体现到各项改革制度建设之中,先立后破、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制度真空为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划清责任红线,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人事相符、权责一致,确保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坚强保障。

之四:切实增强党的组织纪律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我们要深刻领会讲话精神,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一重大课题,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

列宁曾经说过,党是“组织的总和”,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增加十倍”。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90多年来,我们党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成为一个拥有8500多万名党员、400多万个党组织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新胜利,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是一个重要保证。

组织纪律是联结共产党人的纽带,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我们党的领导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无从谈起。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党制定科学理论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同时也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增强党的领导力,关键就在于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号召力,在于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能够自觉地守纪律。这好比磁铁一样,能够吸引广大干部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共同奋斗。但是,如果没有敬畏之心,不把纪律当回事,纲纪废弛,风气败坏,就像磁铁消了磁,所有的吸引力都会随之消失,哪里还有领导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当前,全党遵守组织纪律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个人对组织的依靠感和归属感很强、组织的作用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都十分明显的现象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还相当严重。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组织观念淡薄,目无组织纪律;有的党员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随波逐流,不抵制不斗争;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如果任其发展,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我们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一事无成。因此,要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使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严起来。

要增强党性,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

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党性问题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党性决定立场,立场体现党性。列宁曾经说过:“唯物主义本身包含所谓党性,要求在对事变做任何估计时,都必须直率而公开地站到一定社会集团的立场上。”刘少奇同志说过,党性是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因此,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

共产党人的党性就是要站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我们判断一名共产党员党性强弱的根本标准,就是看他在处理各种问题时,是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是把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站得越稳,这个共产党员的党性就越强;站得不稳,党性就不强;如果不能站在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那他就没有党性。

增强党性,就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实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真正做到在党信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风雨同舟、休戚与共;就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要遵守组织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讲话中,总书记重点强调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1948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当前,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有事要找他们,还需颇费周折。从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不请示报告,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走向反面。

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与否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自行其是,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报告的事项在一定比例中开展抽查。要重申和完善各项报告制度,明确必须报告的事项和程序,该报告的事项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什么原因。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就要严肃处理。

要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

党组织功能的实现、作用的发挥靠有效管理。自觉接受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是党员、干部必须担当的责任和义务。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作为共产党人,就是要敢于坚持真理,不能见风使舵,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必须不讲任何价钱、不打任何折扣。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时,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

每个党员、干部,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越是党龄长、职务高、成绩大,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而不能居功自傲,更不能把成绩和贡献当做向组织讨价还价的资本。对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要支持和保护。在党内,所有党员都应该平等相待,都应该平等享有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该履行的义务。

要严格执纪,使组织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纪律的效用在于执行,严格执纪是严明组织纪律的重要保证。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纪不严,在执纪问题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在这方面作出表率。要明确组织纪律,哪些事能做、应该怎么做、以什么样的程序做,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对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必须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要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提出批评,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钟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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