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工作动态|机构职能|通知公告|廉政焦点|宣传教育|党纪法规|规章制度|警钟长鸣|反腐倡廉研究中心|青大首页
关于做好“五一”、端午期... 04-28
关于报送庆祝建党100周年有... 04-01
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 进... 12-30
关于严明中秋国庆期间有关... 09-29
关于受理举报形式主义官僚... 07-02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953137


 
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与企业交往行为的通知
2019-05-06 16:19  

关于规范与企业交往行为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校直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各群众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规范我校各单位(部门)与企业交往行为通知如下。

一、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因公务与企业交往,要以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为目标,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企业交往要堂堂正正、干干净净,树牢纪律观念,守住底线,不碰红线,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做到交往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严格禁止下列负面行为:

1.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变相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3.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滥用职权,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大宗采购、金融信贷、房地产开发、工程及资产招标等公务交往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8.其他与企业公务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专责,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涉企交往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投诉电话:85955750

举报邮箱:qdjwjubao@163.com

 

                                           校纪委

                                         2019年5月5日


关闭窗口
 
 
 

青岛大学纪检监察网     版权所有